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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 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

浏览次数:10839 发布时间: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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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国务院发布实施《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提出经过3年努力,大幅减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协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进一步明显降低PM2.5浓度,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明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打赢蓝天保卫战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首要任务。

  钢铁行业是我国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同时,钢铁行业是货物运输量最大的行业之一,据了解,我国钢铁行业货运量为40亿吨以上,占全国货运总量1/10左右。与国外钢铁行业以铁路和水路运输为主不同,我国钢铁行业主要依靠公路运输,运输过程中的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非常突出,占钢铁企业自身排放的20%以上。

  深入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将在带动钢铁行业升级转型的同时,推动全国尤其是重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促进经济向高质量发展转变。

  为达成这一目标,我国相关部门发布多项政策予以推进,继今年5月份发布《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后,近日,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提出从“规范开展评估监测工作、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加强指导和服务”三大方面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

  内容如下:


  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和《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按照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原则,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开展评估监测工作

  钢铁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连续稳定运行一个月后,可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和有能力的技术机构,按照《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见附件),对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大宗物料产品运输情况开展评估监测。钢铁企业是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的责任主体,对超低排放工程质量和评估监测内容及结论负责。经评估监测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企业将评估监测报告报所属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二、突出重点稳步推进

  钢铁企业要本着稳中求进、时间服从质量的原则,高质量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分步开展评估监测。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和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的钢铁企业,应按照《意见》要求率先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工作,其他区域有序推进。企业应重点加强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和手工监测采样点布设的规范化,无组织排放控制、大宗物料产品清洁运输等薄弱环节改造,以及建立监测监控和台账体系。

  三、加强指导和服务

  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服务,为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提供指导,定期将评估监测情况上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并将有关事项载入排污许可证中。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辖区内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方案,组织指导开展评估监测工作,及时将评估监测情况汇总上报生态环境部。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经评估监测认为达到超低排放的企业纳入动态管理名单,实行差别化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调阅CEMS、视频监控、门禁系统、空气微站、卫星遥感等数据记录,组织开展超低排放企业“双随机”检查。对不能稳定达到超低排放的企业,及时调整出动态管理名单,取消相应优惠政策;对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钢铁企业和相关评估监测机构,加大联合惩戒力度。

  鼓励行业协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指导企业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工作,在协会网站上公示各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进展情况,推动行业高标准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来源:仪器信息网]